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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王淑英陈宇与宽城区发改局被指合谋强抢集体企业

时间:2024-11-06 22:55 来源:未知 作者:李自强 阅读:

本站讯 “我们的企业本来是集体企业,宽城区发改局连一分钱都没有投入,就通过吉林省市场监督厅审批办,违规“变更”登记到了其名下,就连法院也成为其抢夺财产的帮凶,我们实在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了!”日前,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的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以下简称橡胶厂)职工们给媒体发来一封求助信。媒体根据橡胶厂职工们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反复研究、核实,将此事件的真相披露出来,希望能够引起相关机构领导的高度重视。

曾经被甩的包袱变成了“金疙瘩”

公开资料显示:橡胶厂原名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原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主管单位为宽城区工业局。1993年9月,宽城区工业局为了甩包袱,与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简称储备局)签订了《租赁经营协议》,将该企业外租给储备局20年,并约定租赁期满后,由双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局对租赁企业进行审验,并按照双方确定的租赁时的资产数进行交接;属于乙方新投入的固定资产(含土建、机器、设备等)乙方有权处理,但是应优先有偿转让给甲方。 随后,该企业便更名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主管部门亦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此后,宽城区工业局便和橡胶厂彻底脱离了关系。1995年,橡胶厂所在区域行政区划调整划归到绿园区,企业的党组织、工商、税务、社区管理等关系也相应到了绿园区。

1993年,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将企业转租给陈广田(其1988年开始就在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担任厂长)经营,陈广田在租赁经营期间进行了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资,现在,该企业固定资产已经相比租赁时有大幅度增加。橡胶厂的固定资产原值490.3万元,净值279.5万元,职工人数527人,其中退休职工227人,建筑面积4598平方米。租赁期二十年届满后,该集体企业有职工人数为33人,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6000多平方米,其他资产额度须待审计确定。

宽城区发改局被职工认为“下山摘桃”

职工们说:按照租赁协议租赁期满企业对资产增量进行审计、评估、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截止2013年9月20年租期届满, 储备局没有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对企业资产增量进行审计、评估、清算。但是2014年9月,宽城区发改局强行要求陈广田将企业及企业全部资产按现状交回。陈广田提出应当按照《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与陈广田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进行审计、评估、清算,宽城区发改局无权要求其交回,均遭到无视。宽城区发改局究竟是基于什么什么理由要绿园区的集体企业向其交接?凭什么要求吉储橡胶厂职工交出集体企业资产?吉储橡胶厂职工们十分不解。 但是,宽城区发改局却罔顾集体企业相关法律政策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就对属于集体企业的橡胶厂强加干预、指手画脚、为所欲为。对不属于宽城区的集体企业虎视眈眈,又绞尽脑汁据为己有。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挂失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私刻企业公章、伪造职工大会决议记录、任命企业新厂长、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凭空打造出来一个“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作为诉讼主体,利用政府部门的优势,协调相关法院,借助司法手段强取豪夺。而长春市中级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则无视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及陈广田提出的任何证据以及诉求,最终作出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高级法院(2021)吉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橡胶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及陈广田将企业以及企业全部资产归还给宽城区发改局。

省市场监管部门自相矛盾被指违法“变更”

1993年10月15日,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主管部门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并更名吉林省吉储橡胶厂。

2017年8月28日,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违法代替吉储橡胶厂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交主管单位变更申请,据《备案审核表》显示,备案信息显示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备案为主管单位及出资人,显示出资100%。但是,档案中没有发现出资证明文件。

而涉嫌帮助宽城区发改局“变更”的正是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一级巡视员的王淑英和有着“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陈宇(该人现已升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及审批办主任刘革铭。

据了解,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职工已经向中共吉林省组织部邮寄了《关于撤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王淑英一级巡视员职务的建议材料》、《关于撤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陈宇副厅长职务的建议材料》、《关于撤销陈宇人民满意公务员荣誉的建议材料》、向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委驻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纪检监察组邮寄了《关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批办公室原主任刘革铭涉嫌违法违纪的反映材料》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规定:企业法人改变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等等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应当按照要求提交: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但是在宽城区发改局非法代替市场主体吉储橡胶厂申请主管部门变更备案登记中却缺少必要的“备案事项证明文件”,还在备案登记中放置了属于“变更登记”的涉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材料。在经过调取吉储橡胶厂备案登记档案中查询中发现。档案中没有发现2014年规范要求必须提供的:“变更前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批准文件”。宽城区发改局并非国企,属于机关法人自己不能作为出资人。即使出资也必须是本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为出资才可以。

有律师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很明显,宽城区发改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备案”,已经违反了《条例》及《规范》的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审批办视《条例》及《规范》的国家统一标准于不顾,违法进行了备案登记,是在配合宽城区发改局抢夺集体企业财产。

两级法院罔顾事实被指枉法裁判为发改局背书

记者从橡胶厂职工们处看到一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登记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称:“经查询企业登记档案,1989年2月16日,吉林省吉储橡胶厂(原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申请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根据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申报表》记载,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2,651,293元,其中固定资产合计2,122,982元,流动资金528,311元。流动资金中自有资金449,686元,风险抵押金78,625元。1991年6月21日,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资金数额。登记档案中,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资金审验证明显示,变更后资金数额为3,479,000元,其中固定资产2,151,000元,流动资金1,328,000元。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1993年10月20日,企业申请将企业名称由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变更为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主管部门由宽城区工业局变更为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企业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由吉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变更为宽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目前企业资金数额仍为3,479,000元,经济性质未发生改变。”

这份说明的重要之处在于,它有力的证明:橡胶厂“未显示其他出资单位”,也就是说宽城区发改局并没有投资!

职工们提供的证据还证明,刘影并非橡胶厂职工,更不是法定代表人。

但是,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认为的事实却是:......2017年7月,吉储橡胶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原法定代表人陈广田,选举产生出来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刘影......2018年11月,陈广田等六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宽城区发改局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违法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违法任命刘影为吉储橡胶厂的法定代表人,请求依法撤销宽城区发改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宽城区法院及一审法院均认为宽城区发改局的任免决定的行为是基于隶属关系就内部事项所作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内部管理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长春市司法局在关于对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五名职工投诉田大原律师职业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中说:经查明,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以下简称吉储橡胶厂)、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以下简称宽城区发改局)和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衡丰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019)吉衡总民字第1052号],由吉储橡胶厂和宽城区发改局共同委托衡丰律师所代理与陈广田等无权占有纠纷并要求无权占有人依法返还吉储橡胶厂土地、房屋、经营权等全部财产一案。本案中衡丰律师所受吉储橡胶厂委托,被代理人是吉储橡胶厂,而非刘影,不存在被代理人身份虚假问题。这份答复意见中出现了:“经查明,宽城区发改局证实田大原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出具的录音录像及照片皆由该局提供.....”“经查明,宽城区发改局证实田大原律师在庭前会议中陈述代理意见及代理权限均来源于该局及刘影,不存在“缺乏职业操守的问题。“经查明,宽城区发改局证实田大原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推荐刘影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宽城区发改局经过甄别,合法有效”的代理意见来源于该局和刘影,该代理意见是否被采纳,由法院做出裁判,不能认定有欺骗法庭的行为。”

这份答复意见书的真实性、含金量足以证明诸多材料都是宽城区发改局和刘影提供。

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法院)(2019)吉01民再5号民事判决认为:1.根据长春市宽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1月15日长宽发改字[2019]51号“关于任命刘影为吉储橡胶厂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现在刘影作为吉储橡胶厂的法定代表人系经过合法程序任命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吉储橡胶厂作为吉储橡胶厂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为刘影,身份合法,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2.吉储橡胶厂诉讼请求中一、二、三项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吉储橡胶厂名下,第四项诉讼请求中所涉房屋产权登记在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名下。

1993年10月,长春市橡胶制品二厂的主管部门由原长春市宽城区工业局变更为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并更名为吉储橡胶厂,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均归吉储橡胶厂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吉储橡胶厂有权利请求无权占有者返还原物;3.陈广田辩称案涉房产在其承包经营后由其筹资建设,陈广田承包结束后需要与合同相对方储备局进行对账和结算,方能确定全部资产所有权进行交接......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吉储橡胶厂名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广田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因此,陈广田以此项理由不能支持其不返还案涉房产,陈广田等六人无权占有案涉财产。

橡胶厂职工不服“变更”和判决仍在誓死维权

虽然宽城区发改局通过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审批办违规办理了企业主管部门变更,再通过两级法院进行了法律上的背书,但是橡胶厂的职工们依旧不服,仍在誓死维权,他们强烈呼吁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能认真听一听职工们的呼声:

第一、刘影并非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职工,其已经在2002年6月1日离开我厂,社保关系已经迁出,其根本就没有资格任吉储橡胶厂厂长,更没有资格当法定代表人。其是通过伪造的职工大会虚假签名材料选举出的厂长。此次所谓的选举没有原件、有选举权的在职职工没有一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

第二、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住所地在绿园区青年路18号,不属于宽城区,宽城区发改局并不是我厂的主管部门,宽城区发改局属于政府机关,非市场主体,更没有权力代替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申请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批准宽城区发改局的申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吉储橡胶厂是集体企业,企业资金100%为自有(详见前述)。宽城区发改局不是我厂100%出资人。国家严禁政府机关经商办企业,只有国有企业才有政府机关100%出资,并且由国资委代为出资和管理。宽城区发改局的行为就是明目张胆的强抢,和强盗没有什么区别!发改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市场监管厅审批办不依据《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典型的以备案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是国家严令禁止的。

第四、2005年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营业执照已经吊销,吉林省工商局审批办2017年8月27日颁发并由宽城区发改局授权的指定代理人谢景霞领取新的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营业执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刘影、宽城区发改局、省工商局(市监厅)审批办联合将吉储橡胶厂制造成“怪胎企业”、“野孩子”,使吉储橡胶厂登记注册在省市监厅,主管部门在宽城区,企业住所在绿园区,政府机关100%出资,所有制为集体企业,不伦不类。

职工们说:宽城区发改局通过采取虚假签名、扶持傀儡厂长刘影、私刻企业公章,拿着作废的营业执照提起民事诉讼等卑劣手段强抢集体企业。而省市场厅审批办违法变更,长春市中级法院再用枉法裁判手段为其从法律上进行背书,已经沦为宽城区发改局强抢属于绿园区集体企业的帮凶!这既是对吉储橡胶厂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绿园区、长春市乃至吉林省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他们强烈呼吁纪检监察部门能够介入此案的调查,早日使强抢集体企业的官员和为其背书、帮其造假的官员受到严惩,还长春市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记者峻岭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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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34105337727025716/

(责任编辑:李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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