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牌重机撞行人惨喷7200+吊照1年 罚单撤销原因曝
法官说为,行人闯红灯突然穿越马路,重机骑几无反应时间,撞伤路人并非故意或过失,判决罚单撤销。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汽机车一律礼让行人的「帝王条款」,涂姓男子去年骑红牌重机车在路口撞伤行人,警方依帝王条款重罚7200元,吊扣驾照12个月。涂男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勘验行车记录器发现,行人闯红灯突然穿越马路,涂男几乎已无反应煞车时间,撞伤路人并非故意或过失,判决罚单撤销。
判决书指出,涂男去年11月间晚间骑红牌机车行经彰化县田尾乡在路口撞伤行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汽机车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开出7200元罚单,吊扣驾驶执照12个月,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涂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的方向是绿灯,他信赖交通号志而依指示前行,是行人闯红灯,他闪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应不构成违规。
他认为,依行车纪录器影像,行人出现很突然,他发现后反应时间甚短,并无闪避可能性;行人闯红灯,仅有处罚锾500元,他无法闪避,却处罚锾7200元、吊扣驾驶执照12个月,显轻重失衡,违反责罚相当原则,声明罚单撤销。
法官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规定,汽机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无论是否有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显示行人穿越路口,行人有优先路权,车辆有礼让义务,主因是行人为肉身,遭车撞击,轻则体伤,重则性命不保,不过,汽机车有暂停礼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但如果驾驶骑士难以预见有行人穿越道路,或客观上已无法回避行人,即难以认定驾驶人或骑士有故意或过失,此时就不能令骑士或驾驶,负不礼让行人优先通行之责。
法官勘验机车行车纪录器影像,行人由左侧往右行进,出现在涂男前方,涂男与行人距离为3.5个白色车道线,约35公尺,且画面显示,当时涂男行进方向是绿灯,路面上并无绘制行人穿越道。
法官认为,涂男机车行驶到未划设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时,行人闯红灯穿越,此路口有修建工程,中央分隔岛摆放水泥式护栏,高度与涂男机车高度大致相当,涂男视线左侧有一大部分被阻挡,当时又是夜间,涂男避让不及而碰撞行人,涂男难以预见会有行人闯红灯穿越路口,自不能苛责他采取减速避让措施。
法官指出,骑机车发现危险开始,到机车完全停止,需要一定的停止时间,一般道路限速每小时50公里、平均反应时间1.5秒计算,其反应距离为20.8公尺,加计车速每小时50公里所需煞车距离12.5公尺,合计为33.3公尺,涂男发现行人时,仅有约35公尺距离,几乎已难暂停避让,再考量夜间光线昏暗,道路中央又有护栏阻隔,行人又是闯红灯突然出现,涂男反应时间应更长,反应与煞车距离势必超过35公尺,因此,涂男撞伤路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判决罚单撤销,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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